艺术与传媒学院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1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艺术与传媒学院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我院党建工作的管理和科学化水平,确保党建工作的经费保障和规范使用,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9〕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印发<2014 —2017年湖北省高等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的通知》(鄂高工委〔2014〕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

(一)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包括学院行政按每名党员每年200元拨付到基层党组织的经费(该标准依据《2015年全市基层党建工作要点》)、基层党组织在各类评建活动中获得的奖金和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等。

(二)党建工作经费由党总支指定专人负责,必须建立单独的账簿,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三)党总支应当每学期在党员大会上公布一次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量入为出,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五)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

党建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二)党总支和党支部(教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

(三)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

(四)日常党务工作开支。

(五)补助生活困难党员。

(六)党总支(党支部)开展评建活动的表彰奖励。

1.党建论文获得学校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学院分别按300元、200元和100元标准奖励。

2.对积极撰写观后感的党员按50元标准奖励。

第三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审批

(一)各支部应书面提交活动计划和所需经费申请,经党总支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党建工作经费。

(二)使用党建工作经费,单笔500元以内(含500元)的可由党总支书记决定,500元以上的开支由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决定。

(三)经办人办理党建工作经费时必须如实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所有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专用发票。

(四)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履行支出手续。

第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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